(2017)浙0105民初7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魏亚珍与杭州润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亚珍,杭州润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民初7830号原告:魏亚珍,女,汉族,1950年12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杭州润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密度桥路23-10号。法定代表人:潘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魏亚珍为与被告杭州润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诉前调解不成,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新农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亚珍和被告杭州润泰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魏亚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0元,支付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清偿时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魏亚珍提交的《借条》、《收条》等证据,被告杭州润泰科技有限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2日,杭州润泰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魏亚珍借款5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1月11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但杭州润泰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也未能按约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润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魏亚珍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杭州润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魏亚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杭州润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姜新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颖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