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执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任永丽与康喜联、杨晓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永丽,康喜联,杨晓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永丽,女,1977年4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受理委托人:王旭明,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康喜联,男,1977年5月8日生,汉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山华康木器加工厂法人,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杨晓麟,女,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永丽与被执行人康喜联、杨晓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康喜联、杨晓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任永丽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审 判 员 全光根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宸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