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森玉、淳安千岛湖冠邦纺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森玉,淳安千岛湖冠邦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569号申请执行人毛森玉,男,1956年8月28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冠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千岛湖镇坪山路206号1号楼2层,组织机构代码:31135560X。法定代表人余洪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06月09日杭州淳安法院(2017)浙0127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冠邦纺织有限公司在淳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号20×××46: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的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少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