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先正与王大伟、王丽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先正,王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王先正,男,1969年9月2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榆树市。被执行人:王大伟,男,1983年11月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榆树市。被执行人;王丽佳,女,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籍地榆树市新立镇什家村*组,现住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先正与被执行人王大伟、王丽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春风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显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