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3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莱芜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杨晓霞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杨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3执515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孟昭华,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杨晓霞,女,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本院在执行莱芜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杨晓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杨晓霞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杨晓霞的工资收入5万元,期限一年,自2017年8月31日至2018年8月31日。2、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弭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