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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道江、袁桂林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道江,袁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747号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陆市解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施方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黄道江,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袁桂林,女,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系黄道江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道江、袁桂林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依据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行审23号行政裁定书确认湖北省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卫计征决字(2016)第11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执行内容,于2017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执747号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沈 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