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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瑞兴、刘曦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兴,刘曦静,黄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张瑞兴,男,195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委托代理人林容玉(系申请执行人张瑞兴的妻子),女,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曦静,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黄静,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兴与被执行人刘曦静、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曦静、黄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曦静、黄静的财产,均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林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