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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中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号。被执行人: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怀德街**号。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号通业大厦南塔**楼。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借款本金4325万元并支付利息689298元,并从2014年3月2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继续支付罚息和复利。二、被告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哈尔滨的五处房产,其中四处房产为首次查封,并已依法拍卖,拍卖价款4398.60484万元已汇入本院帐户,因案外人向本院提起异议之诉且此案正在审理中,故此款尚未给付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吉林市的房产及土地进行了轮候查封,又对被执行人所持有的相关公司的股权进行了轮候冻结。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基本帐户进行了冻结,该账户尚有余款11.29元,因金融机构提出如扣划此笔存款将导致该账户销户,故此笔存款未扣划。因上述财产均处于轮候查封或冻结状态,属于不可处置的财产,现又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规定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凯审 判 员  孟 浩审 判 员  刘天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 华(本件共2页,印9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