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3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卜淑晓与登封市市区中凯花园商务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淑晓,登封市市区中凯花园商务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914号原告卜淑晓,男,汉族,1974年11月10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丽、梁红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登封市市区中凯花园商务酒店,住登封市。负责人:王琼。王琼,女,汉族,1985年10月6日出生,住登封市。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庆,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景振忠,男,汉族,1963年12月24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振民,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景俊东,男,汉族,1963年12月17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3611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淑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焦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