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9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某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71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某,男,2000年9月1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魏某(周某之母),女,1973年12月18日出生。上诉人周某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59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周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5962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周某本次起诉属于行政争议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周某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法官滥用裁定,误导当事人,裁定表述事实不清,措辞严重错误。因此周某提起上诉要求撤销该裁定。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民事起诉条件之一是起诉事项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而本案中,周某的起诉事项并非是平等主体之间因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产生争议所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对周某的民事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正确。综上,周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应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蕾蕾审 判 员 玄明虎代理审判员 梁 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范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