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刑更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马方明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方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226号罪犯马方明,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甘南市,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7日作出(2005)松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方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4834.6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3日以(2005)吉刑核字第14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将马方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7月将马方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12年12月、2015年6月将马方明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9个月、1年6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4日至2025年4月23日止。截止2017年7月1日余刑为7年9个月22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8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方明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方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方明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