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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6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乾应与被执行人孟远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乾应,孟远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6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何乾应,男。被执行人孟远宏,男。本院在执行何乾应与孟远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孟远宏应向申请执行人何乾应支付砂石款112800元、案件诉讼费1278元,承担执行费159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孟远宏付给了何乾应案件款114078元,并交纳了执行费1592元。申请执行人何乾应收到孟远宏付给的案件款后,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1026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小清审判员  贾 伟审判员  程 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航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