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6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乾应与被执行人孟远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乾应,孟远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6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何乾应,男。被执行人孟远宏,男。本院在执行何乾应与孟远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孟远宏应向申请执行人何乾应支付砂石款112800元、案件诉讼费1278元,承担执行费159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孟远宏付给了何乾应案件款114078元,并交纳了执行费1592元。申请执行人何乾应收到孟远宏付给的案件款后,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1026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小清审判员 贾 伟审判员 程 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航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