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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6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海涛与曾庆峰、周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涛,曾庆峰,周钦玲,曾庆贺,曾丹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857号原告:王海涛,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曾庆峰,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周钦玲,女,汉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被告:曾庆贺,男,汉族,1990年1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曾丹华,女,汉族,1988年1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海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丽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