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5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龙岩市汇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新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圣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汇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龙岩市新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圣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5057号原告:龙岩市汇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罗龙路大洋段村上9-10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98351255Y。法定代表人:林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金焕,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新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州工业园区1#通用标准厂房南侧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17788370。法定代表人:蔡振杰,执行董事。被告:福建省龙圣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路福建龙州工业园核心区4-5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9662104XM。法定代表人:蔡振杰,执行董事。原告龙岩市汇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新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圣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龙岩市汇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汇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岩市汇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婷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锡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