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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9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东奏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瑞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东奏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瑞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民初9059号原告:东莞市东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东骏路**号香城名门花园*栋办公****号。组织机构代码为56823051-1。法定代表人:全亚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仪,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瑞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长富中路***号*楼***室。组织机构代码为75561211X。法定代表人:陈沛根。原告东莞市东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奏公司”)与被告广东瑞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收案,进行诉前调解,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仪到庭,被告瑞海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瑞海公司支付东奏公司欠款81,398.84元;2.瑞海公司以81,398.8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5,868.52元(从2015年12月1日暂计至起诉之日,实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瑞海公司承担。庭审中,东奏公司变更支付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6年1月1日。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30日,瑞海公司委托东奏公司代理操作处理其从坦桑尼亚进口至香港码头的一批矿石。因该批矿石不符合瑞海公司的质量要求,故委托东奏公司将这批矿石作为垃圾处理,东奏公司按照瑞海公司要求的处理了这批矿石,共产生费用91,398.84元。2015年2月24日瑞海公司支付了东奏公司10,000元,仍欠瑞海公司81,398.84元。瑞海公司于2015年5月4日以欠条的形式对该欠款进行了确认,并于2015年10月28日承诺在2015年11月30日前归还上述欠款给东奏公司。但瑞海公司并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后经东奏公司多次向瑞海公司催收未果,2015年12月22日东奏公司委托律师以邮寄方式向瑞海公司发出律师函限期支付上述欠款,瑞海公司至今仍未支付。被告瑞海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发表任何质证意见。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瑞海公司拖欠东奏公司货款81,398.84元未支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广东瑞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东奏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款项81,398.8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81,398.8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月1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91元,已由原告东莞市东奏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广东瑞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瑟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凤英叶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