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华、郭贞坡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郭贞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850号申请执行人:王华。被执行人:郭贞坡。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80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宋 连审判员 肖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岁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