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5执3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邓观帝与广州中电环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原广东建广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观帝,广州中电环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原广东建广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3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观帝,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委托代理人黄敬辉,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斌,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中电环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原广东建广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638号911房之一。法定代表人张翀。原告邓观帝诉被告广州中电环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原广东建广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4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观帝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中电环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交还场地并支付占用费及利息266161.2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邓观帝申请执行的时候提供被执行人广州中电环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其存放于广州市海珠区黄埔村南格基自编6号内的机器设备。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未显示被执行人广州中电环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存放于广州市海珠区黄埔村南格基自编6号内的机器设备并移送评估,另被执行人已将场地交还给申请执行人,该项内容已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并具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形,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且由于评估所需时间较长,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已交还场地,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并表示因评估时间较长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3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剑峰审判员  贾存锦审判员  邝毅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嘉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