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小贝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小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2008号罪犯杨小贝,男,1981年11月30日生,,河南省武陟县人,原住河南省武陟县。2001年6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0年7月23日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南刑二初字第0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小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连同前罪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中尚未执行完毕的一年三个月十三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个月十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8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48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个月十三天不变;又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苏02刑更第12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个月十三天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2月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8月7日至8月1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杨小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杨小贝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个月十三天不变。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杨小贝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小贝,在减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杨小贝,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分累计达1809.4分。2017年1月、2017年5月获监狱表扬三次(其中2017年1月一个监狱积极分子折算成两个表扬)。罪犯杨小贝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八千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杨小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又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当缩减其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小贝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个月十三天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