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4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章、姜兰兰与江苏省金地华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章,姜兰兰,江苏省金地华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4467号原告:张章,男,32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姜兰兰,女,33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江苏省金地华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迎春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65W(1/1)。法定代表人:刘兰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志,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章、姜兰兰与被告江苏省金地华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章、姜兰兰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章、姜兰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章、姜兰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章、姜兰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尹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