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山东泰山酿酒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山东泰山酿酒设备有限公司,肖李燕,邹长芹,张恒卫,泰安市泰山萧府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866519006P。主要负责人:邵长军,行长。被执行人:山东泰山酿酒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夏张镇贾家岗村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6253792-6。法定代表人:肖李燕,总经理。被执行人:肖李燕,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邹长芹,女,195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张恒卫,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萧府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南泉,组织机构代码73370091-X。法定代表人:邹长芹,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泰山酿酒设备有限公司、肖李燕、邹长芹、张恒卫、泰安市泰山萧府酒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02执2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建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