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3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李某1与赖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赖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3民初2050号原告:李某1,女,201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法定代理人:李某2,女,1988年4月25出生,汉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系原告李某1的母亲。被告:赖某,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原告李某1诉被告赖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的法定代理人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1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抚养费10500元及医疗费1661元。2、判令被告将原告在18周岁之前每年的固定抚养费(不包括重大花费部分)18000元于当年1月10目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支付方式为一年一付。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与李某2于××年××月××日结婚,原告在××年××月××日出生。被告与李某2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6年6月7日离婚,经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由母亲李某2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在遇到重大花费时由被告和李某2各承担一半,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在离婚后被告多次拖欠应该支付原告的抚养费,从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6月已累计拖欠抚养费10500元,及医疗费1500元。为原告的健康成长,让被告履行一个做父亲的法律责任,鉴于被告的拖欠抚养费行为,为保障原告日后的生活,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请求。被告赖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1系被告赖某与李某2的婚生女儿。2016年6月7日,被告赖某与李某2在惠州市大亚湾经济开发区民政局办理的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一份,其中对子女抚养问题约定如下:“双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女儿,名字:李某1,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随女方生活,由男方每月支付女儿的生活费1500元,教育费及医疗费各承担一半,生活费在每个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另查,被告赖某与李某2离婚后,��告李某1于2017年4月28日、2017年5月17日、2017年6月2日因病产生的医疗费共3323.23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李某1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原告的户口本复印件、原告的出生医学证明、李某2的户口本复印件、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被告赖某与李某2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医疗费发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和送达回证等材料在卷为据。本院认为,被告赖某与李某2离婚后,李某2负责抚养原告李某1,被告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被告赖某与李某2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根据约定支付原告的抚养费。原告诉称被告自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6月拖欠原告抚养费10500元,被告未作任何抗辩,本院予以确认。对此后的抚养费,原告诉请被告于每年1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的抚养费18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该诉请实为主张对被告赖某与李某2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的支付时间的调整,虽未对抚养费的数额进行变更,但原告未举证证实被告具有每年一次性支付的能力,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每年支付一次抚养费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抚养费仍应按照被告赖某与李某2离婚协议的约定按月支付。原告的主张的医疗费,依据有效医疗费发票为3323.23元,根据被告赖某与李某2离婚协议的约定,被告应承担一半及1661.61元,原告仅主张1661元,本院予以照准。被告赖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任何答辩,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的抗辩,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某应于本���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李某1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的抚养费10500元,医疗费1661元,合计12161元。二、被告赖某自2017年7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不含教育费、医疗费)给原告李某1。三、驳回原告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朱旭鹏书 记 员 张送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