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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唐茂胜与曾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茂胜,曾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2706号申请执行人:唐茂胜,男,195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曾禹,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瓦房店市。唐茂胜与曾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辽0281民初2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