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82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民初938号原告:陈某,女,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黎某1,又名黎鑫,男,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陈某诉被告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1983年5月原告经他人介绍与被告相识、恋爱,同年8月双方未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黎某6,××××年××月××日生育次女黎某7,××××年××月××日生育三女黎某2,××××年××月××日生育一对双胞胎男孩黎某3、黎某4,××××年××月××日生育男孩黎某5。现六个子女均已成家。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婚后虽共同生育六个子女,但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以致夫妻感情长期不和。2000年10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月27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六个子女均由被告抚养。原告在法院领取调解书后,即到被告家收拾本人的衣服,当时子女拖住原告不让离开,并哭求不让原告与其父亲离婚,被告在场亦挽留原告,并同子女一起共进午餐。见此情景,原告认为被告常在外经商,子女在家无人照顾的确可怜。经原告再三考虑,为了让子女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有利于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也就与被告复了婚。××××年××月××日双方又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后事与愿违,在后来的夫妻共同生活中,被告不是珍惜以往夫妻的感情,夫妻重归于好,而是常对原告无事生非,殴打原告,甚至于2001年6月被告把原告衣服烧毁,并将原告赶出家门。从此,原告便在外面打工生活至今,夫妻一直分居生活,互不来往和联系。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解脱这种婚姻的痛苦,有利双方工作和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离婚诉讼。请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被告黎某1庭前辩称,被告与原告复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离开家庭外出生活长达十余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黎某1于1983年8月至本院于2000年10月27日系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期间,××××年××月××日生育女儿黎某6,××××年××月××日生育女儿黎某7,××××年××月××日生育女儿黎某2,××××年××月××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黎某3、黎某4,××××年××月××日生育儿子黎某5。现六个子女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2000年,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原告陈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同年10月27日依法作出(2000)雷法民初字81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双方离婚。××××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又自愿到有关民政部门办理了再婚登记手续,结为夫妻。后来,原、被告因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未能妥善处理夫妻关系产生矛盾。2006年9月原告离开家庭外出生活至今,原、被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责任和义务长达10余年。2017年6月5日,原告又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案因被告缺席,致不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原、被告的补办结婚登记申请表(结婚证号:调补字第78号)、原、被告及其子女黎某6、黎某黎某4、黎某5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原告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雷州市人民法院(2000)雷法民初字81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对被告黎鑫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以及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和本案的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告陈某与被告黎某1再婚后因夫妻关系不和双方已分居生活、互不承担夫妻责任和履行夫妻义务长达十年之久,双方均承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请求判决离婚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黎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