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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建发、江西星虹燃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发,江西星虹燃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景虹能源有限公司,戴美贵,邓双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财保6号申请人王建发,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被申请人江西星虹燃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67599625390.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南岩镇光辉村委会徐家段。法定代表人戴美贵,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西景虹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60544242124.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桃源街道办工会楼。法定代表人:戴美贵,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戴美贵,男,汉族,1962年12月3日出生,住上饶市信州区。被申请人邓双琴,女,汉族,1964年2月28日出生,住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建发与被申请人江西星虹燃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景虹能源有限公司、戴美贵、邓双琴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建发,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建发撤回财产保全。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高飞二O一七年六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丽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