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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5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风民与李佃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风民,李佃启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5600号原告:高风民,男,195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李佃启,男,194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风民与被告李佃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风民负担。审判员 王 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臧金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