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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3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曾兆莲与谢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兆莲,谢永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085号原告曾兆莲,女,汉族,1956年12月2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谢永军,男,汉族,出生,住正阳县。原告曾兆莲诉被告谢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兆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兆莲撤诉处理。诉讼费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海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