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3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曾兆莲与谢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兆莲,谢永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085号原告曾兆莲,女,汉族,1956年12月2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谢永军,男,汉族,出生,住正阳县。原告曾兆莲诉被告谢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兆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兆莲撤诉处理。诉讼费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海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