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陆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2078号罪犯陆华,男,1978年2日9生,原住南通市通州区,户籍南通市开发区。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港刑二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单位南通华珏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四十万元。同案被告人蔡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4)通中刑二终字第00161号刑事判决,撤销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4)港刑二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被告单位南通华珏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原被告人陆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后,于2015年6月25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2017年8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月7日至11日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陆华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陆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依法提请建议对罪犯陆华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本次庭审程序合法,江苏省宜兴监狱提请假释的程序合法有效,对提请罪犯陆华假释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陆华,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793分。为此,2016年5月、2016年11月二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所处公司罚金已履行,有江苏省南通市非税收一般缴款书一张(编号:21926057)。社区矫正机构意见:罪犯陆华可以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等级呈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陆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馨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