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小恩与林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恩,林明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2474号原告:黄小恩,女,199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林明浩,男,1994年9月9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恩诉被告林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恩于2017年8月31日以双方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双方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黄小恩负担。审判员 :黄陈方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 邓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