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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小恩与林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恩,林明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2474号原告:黄小恩,女,199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林明浩,男,1994年9月9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恩诉被告林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恩于2017年8月31日以双方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双方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黄小恩负担。审判员 :黄陈方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 邓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