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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王光明与王俊峰、王银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明,王俊峰,王银芳,宋爱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02号原告王光明,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兰天,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峰,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银芳,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宋爱华,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明与被告王俊峰、王银芳、宋爱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其它原因,本案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梁中和人民陪审员  董铁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倩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