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901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卢华育与刘太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华育,刘太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01民初2250号原告:卢华育,男,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重庆市人,个体户,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刘太平,男,1984年6月23日,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个体户,现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被告:刘太平,男,1984年6月23日,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个体户,现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华育诉被告刘太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华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项用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 曼书 记 员 洪 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