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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37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殷正桂、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正桂,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713号之二申请人:殷正桂,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申请人:程伟,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伟与被告殷正桂、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程伟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殷正桂名下的鄂F×××××号大众牌小型汽车、程伟名下的鄂F×××××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现程伟与殷正桂、张琼民间借贷案已调解结案,并已大部分履行,程伟、殷正桂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要求解除对鄂F×××××号大众牌小型汽车、鄂F×××××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殷正桂、程伟解除查封的申请���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殷正桂名下的鄂F×××××号大众牌小型汽车、程伟名下的鄂F×××××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匡江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荣丽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