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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97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的(2017)甘0302民初142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崔某某应于2017年7月12日前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8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借款偿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崔某某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0443.50元(其中:借款10200、诉讼费187.50元、申请执行费56元)及自2017年7月12起至还清借款之日为止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作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紫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