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2民初3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杨风兰和杨民;杨琳;董浩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风兰,杨民,杨琳,董浩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162号之一原告杨风兰,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春,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民,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春,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琳,女,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春,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浩江,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杨风兰、杨民、杨琳与被告董浩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杨风兰、杨民、杨琳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风兰、杨民、杨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风兰、杨民、杨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1元,减半收取920.5元,由原告杨风兰、杨民、杨琳承担,余款920.5元退回原告杨风兰、杨民、杨琳。审 判 长  柴宗海审 判 员  丁雨宁人民陪审员  曹乃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丽丽????????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