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4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节节高建材有限公司与杨载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节节高建材有限公司,杨载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463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节节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翻身路42区146-147栋1楼101-103号。法定代表人:荀胜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炳锋,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载腾,男,汉族,1987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平昌县,原告深圳市节节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载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杨载腾向原告深圳市节节高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30万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节节高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深圳市节节高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以杨载腾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00000元,本案执行费为4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杨载腾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载腾列入失信人名单。2017年8月29日,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亦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及下落,并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111执46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助理审判员 周扬帆助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