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执27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高旭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旭,北京盛世汇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27971号申请执行人:高旭,女,汉族,1982年11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执行人:北京盛世汇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23层1座2301。法定代表人刘金瑞。高旭申请执行北京盛世汇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16619号裁决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给付工资等费用。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盛世汇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通过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16619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高旭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盛世汇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北京盛世汇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亚军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子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