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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刑终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牛永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永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刑终64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永安,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米脂县,住陕西省米脂县,农民。2016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环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环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环县看守所。辩护人尚鹏飞。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牛永安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甘1022刑初34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牛永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小平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牛永安及其辩护人尚鹏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2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春审 判 员  陈 媛代理审判员  陈金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泽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