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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3执2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贵港市港南区东津镇企业站、王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港市港南区东津镇企业站,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3执2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港南区东津镇企业站,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东津镇兴隆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春耀,负责人。被执行人王锋,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桂0806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锋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锋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65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车辆、土地、房产工商等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锋名下登记有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R×××××,车辆型号:CC6460RM00),目前该车去向不明,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证结果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重新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6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骥审判员 陈菲勇审判员 梁汝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家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