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录、丁云霞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俊录,丁云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3民初1210号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法定代表人:杨振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春红,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系公司员工。被告:张俊录,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现住运城市。被告:丁云霞,又名丁竹燕,女,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恩,闻喜县畖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录、丁云霞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春红、被告张俊录,被告丁云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张俊录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合同双方约定贷款金额为2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从2011年9月27日起至2012年9月26日止,贷款用途为种植药材,贷款月利率为10.92‰,逾期罚息在贷款合同载明利率水平上加收50‰。被告张俊录于合同签订当日收到该笔贷款,双方合同又约定,借款人应当承担本合同及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催收费、保全费、诉讼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被告丁云霞作为被告张俊录的合法配偶,应当对被告张俊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义务。被告张俊录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被告张俊录自收到该笔借款后,于2013年11月10日停止付息还款,共欠息9598元,后经原告方多次多人向二被告催款无果。为此,诉至贵院,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人民币及利息9598元(利息、罚息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3年11月10日之日起至该笔贷款履行完毕之日止)。2、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另外,原告于2015年12月份由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为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俊录辩称,借款属实,其他无异议。被告丁云霞辩称,本案原告所诉属合同之债,被告丁云霞不是合同参与人,也不是合同担保人,在借期内丁云霞没有过任何还款的表示,原告也没有向丁云霞讨要借款的事实,对此笔借款是在丁云霞和张俊录结婚后很短时间内发生,该笔借款丁云霞不知情,丁云霞不承担还款义务。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俊录与丁云霞于2011年2月9日依法登记结婚。2011年9月27日,被告张俊录以种药材为由向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店信用社借款二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9月27日至2013年9月6日,借款利息为10.92‰,被告张俊录将借款利息结算至2013年11月10日,后再无付息还本,至2017年6月22日共欠利息9598元,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查明,2014年11月24日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为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店信用社原系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单位。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闻喜农商行薛店支行的张俊录欠息情况说明一份,丁竹燕户口注销证明一份,结婚证一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及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各一份,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一份,张俊录欠息情况说明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录所签订的借贷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张俊录理应归还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故原告请求被告张俊录归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959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俊录与丁云霞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且该笔借款用途为家庭种植药材,被告丁云霞亦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被告丁云霞不承担还款义务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故该笔借款应由被告张俊录与丁云霞共同归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俊录、丁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9598元,合计29598元。二被告如果不能按期归还上述借款,则本金2万元借款自2017年6月22日起计算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10.92‰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元,减半收取269元,由被告张俊录、丁云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耿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