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吴建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吴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常山县辉埠镇童家村,组织机构代码:085289404。被执行人吴建生,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建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99921.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EMS向被执行人吴建生邮递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邮递单号为EY154149215CN;并在2017年2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吴建生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执行人员于2017年7月23日前往被执行人吴建生居住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进行实地调查。查明吴建生配偶俞玉香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30419.47元,已冻结未实际扣划到位;查明吴建生名下有车牌号为闽C×××××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现已查封未实际扣押到位。同时,受申请人申请要求,且被执行人态度强硬,不予配合,执行人员分别于2017年7月26日和2017年8月11日对被执行人吴建生实施依法拘留两次。而后,被执行人吴建生交纳执行款50000元,并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吴建生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未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将被执行人吴建生纳入失信名单。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建生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致申请执行人剩余执行款349921.23元及相应利息、执行申请费5899元、诉讼费7120元未能及时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822执1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纵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