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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501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博乐市龙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博乐市万坤物流有限公司、杨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乐市龙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博乐市万坤物流有限公司,杨春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501民初175号原告:博乐市龙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联通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710795725J。法定代表人:张洪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博乐市万坤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S205线万坤物流园。法定代表人:杨春林。被告:杨春林,男,汉族,博乐市万坤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住博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博乐市龙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博乐市万坤物流有限公司、杨春林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乐市龙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5日以难以给博乐市万坤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龙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乐市龙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博乐市万坤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孟庆辉审判员  穆爱萍审判员  雷颂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肖明珠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