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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7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共创电子有限公司与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共创电子有限公司,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7228号原告:台州市路桥共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古街社区妙智街68号。法定代表人:冯良。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建,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优优,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86号。法定代表人:张慧勤。被告:台州经济开发区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555-599号一层至三层。法定代表人:张慧勤。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军,浙XX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台州市路桥共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台州市路桥共创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路桥共创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61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路桥共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