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李明、吴常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吴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424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吴常青,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吴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16)皖1881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皖1881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文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