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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志喜与杨占华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喜,杨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366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喜,男,汉族,1986年7月20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委托代理人:白忠志,男汉族,1989年11月6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杨占华,男,汉族,1960年5月9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志喜与被执行人杨占华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志喜于2017年4月12日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督1号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杨占华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志喜欠款15800元、并交纳案件申请费6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杨占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占华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志喜欠款15800元、并交纳案件申请费65元、执行费1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占华于2017年8月30日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杨志喜欠款15800元,并交纳了案件申请费65元、执行费137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督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袁文春执行员  刘治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齐艳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