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庆喜、何芹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喜,何芹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喜,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何芹生,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庆喜与被执行人何芹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6)鲁1702民初51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了:1、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290元;2、案件受理费50元。以上已执行0元,未执行534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在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菏泽市车辆管理所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且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5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正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