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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6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永钱与重庆市绿萦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钱,重庆市绿萦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民初6547号原告王永钱,男,汉族,1967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菊,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中平,男,汉族,1959年11月28日出生,系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柏林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绿萦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柏林村旋窝峰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9000039021。法定代表人:唐本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晓红,男,汉族,1967年4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王永钱诉被告重庆市绿萦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萦香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志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邬瑾、审判员贾纬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菊、周中平,被告绿萦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本钊,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晓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永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合同解除日止的租金及延期支付利息(暂定650元);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10月25日签订《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由原告将承包地共计0.87亩出租给被告使用,并对租金的金额及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将租金支付至2015年11月1日,此后的租金至今未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被告绿萦香公司答辩称:被告是通过北碚区柏林村沙坝子社租用的原告的承包地,原告陈述的租金欠付情况属实,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并支付原告租金。但被告也和北碚区柏林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城周屏障及荒山造林工程合作合同》,被告欠付原告的租金只有在柏林村村民委员会向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之后,才能向原告支付。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0日,原告王永钱与柏林村沙坝子社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出委托书》,约定由沙坝子社与土地转入方协商流转事宜并签订流转合同,将王永钱0.87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出租的方式进行流转,流转期限为2011年11月1日至2028年10月31日。后来绿萦香公司与柏林村沙坝子社签订了署期为2012年10月25日的《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柏林村沙坝子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由柏林村沙坝子社将土地89.616亩出租给绿萦香公司使用,期限为2011年11月1日至2028年10月31日。合同对土地的租金及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庭审中,原被告共同确认绿萦香欠付王永钱的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的租金共计539.11元。还查明,庭审中绿萦香公司提交了一份《城周屏障及荒山造林工程合作合同》,该合同在合同签订方部分记载的甲方为“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柏林村村民委员会”,乙方为“唐林辉(投资人代表)”,但在合同签订方签字署期部分签字盖章的甲方为“北碚区澄江镇柏林村村民委员会”,乙方为“重庆市绿萦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丙方为“唐林辉”,该合同署期为“2012年5月10日”,并由“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人民政府”在鉴证方签章。庭审中,原告方以该合同与本案无关为由,拒绝质证。上述事实,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出委托书、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柏林村沙坝子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城周屏障及荒山造林工程合作合同等证据材料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租赁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绿萦香公司与柏林村村民委员会之间签订的城周屏障及荒山造林工程合作合同系另一法律关系,其要求等待柏林村村民委员会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后再向原告支付租金的答辩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17年8月30日本院组织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署期为2012年10月25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出租合同于双方达成合意时解除,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欠付原告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的租金为539.11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永钱委托柏林村沙坝子社与被告重庆市绿萦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署期为2012年10月25日的《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柏林村沙坝子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于2017年8月30日解除;二、被告重庆市绿萦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永钱支付欠付的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土地承包经营权租金共计539.11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市绿萦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志勇审判员  邬 瑾审判员  贾 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