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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讷河市奥旭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田兆春、贾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讷河市奥旭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田兆春,贾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901号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奥旭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第一良种场。法定代表人:李飞,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田兆春,男,1966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执行人:贾红霞,女,1977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关于讷河市奥旭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田兆春、贾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81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在实际履行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90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鑫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