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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维明与盱眙县三河农场砖瓦厂、刘从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维明,盱眙县三河农场砖瓦厂,刘从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3018号申请执行人:刘维明,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51岁,汉族,号码340406196410083458,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盱眙县三河农场砖瓦厂,住盱眙县三河农场砖瓦厂,机构代码:13998180-0被执行人:刘从奎,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47岁,汉族,号码320830196905103031,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维明与被执行人盱眙县三河农场砖瓦厂、刘从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4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代银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