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波,孙文凤,李宝亮,王光路,董精印,蔡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树彬,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波。被执行人:孙文凤。被执行人:李宝亮。被执行人:王光路。被执行人:董精印。被执行人:蔡振民。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波、孙文凤、李宝亮、王光路、董精印、蔡振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5)垦胜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赵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9970.47元及利息、复利(利息:以借款本金6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1日至2014年11月24日,按月利率15‰计算;以借款本金649970.47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复利: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被执行人孙文凤、李宝亮、董精印、王光路、蔡振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赵波、孙文凤、李宝亮、王光路、董精印、蔡振民的存款情况,因账户余额不足,申请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不再对账户余额进行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申请人无法提供具体下落,故我院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孙文凤名下网签期房系轮候查封,故我院无法进行处置。我院于2017年6月22日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光路银行账户存款36561.80元;此外被执行人王光路自行向申请人偿还了33000元。至此,本案已到位标的55313.30元,执行费8899元,诉讼费5349.50元。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垦胜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温国鹏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薄万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