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泰安海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泰安海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山东万力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山东泰山大力重工有限公司,吴士奎,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7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住所地泰安市升平街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866402713A。主要负责人:张岱山,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德利,泰安岱岳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泰安海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龙腾路,组织机构代码740981457。法定代表人:吴士奎,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万力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通天街25号,组织机构代码725414067。法定代表人:王清,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泰山大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山工业园区创业大街东段,组织机构代码69063629-1。法定代表人:杜召元,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士奎,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李伟,女,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泰安海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山东万力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山东泰山大力重工有限公司、吴士奎、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郁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