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刑更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孙海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425号罪犯孙海波,男,1962年2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4日作出(2008)吉中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海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15697元。因民事判决原告方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作出(2009)吉刑一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1年9月2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吉高法刑执字第59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322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孙海波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徐某某与被告人孙海波离异后嫁给被害人王志和。2008年5月13日18时,孙海波因琐事与王志和发生矛盾,孙海波从家中携带尖刀来到谢文成家找王志和,谢文成将孙海波拽到刘佰钰家门前,孙海波说你别拽我,放开我,我今天非得和他试试。王志和跟出来,隔着谢文成用拳头击打孙海波,孙海波持尖刀刺中王志和,并划伤拉架的谢文成。王志和死亡,谢文成构成轻微伤。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51.6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孙海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海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9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来源:百度“”